【公告】自今年5月1日起,出納組匯款予郵局、臺灣銀行及合作金庫銀行以外之受款人帳戶,由受款人自行負擔匯費30元。

跨行匯款匯費30元,出納組提案業經10449日行政會議討論通過,自今年51日起由受款人自行負擔。各單位若請款給付工讀費、工作費、出席費、演講費…或退還保證金,請轉達受款人提供郵局、臺灣銀行及合作金庫銀行之帳戶資料,逾此三家金融機構之帳戶,於出納組付款時,受款人須自行負擔30元之跨行匯款匯費。